经济日报-我国经济网北京10月20日讯 据商务部网站音讯,10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6号公告,发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推销查询的开始裁决。
商务部开始裁决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推销,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工业受到了本质危害,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并决议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施行保证金方式的暂时反推销办法。根据裁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时,应根据裁决所确认的推销幅度(31.4%-49.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20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请求查询规模以内。